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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推动东莞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东莞市建设监理协会倡议,制订《东莞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为保障自律公约的实施,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下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加入东莞市建设监理协会(下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并签署自律公约;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协会设立东莞市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监督执行,协会会长为自律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自律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公约签署

第五条 自律公约的签署统一使用协会印制的《东莞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

第六条 自律公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及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签署,并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约书一式两份,企业和协会各留存一份。签约后,各企业应向本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印发自律公约,并告知已代表其在公约上签字,如有违反自律公约的任何情形,将受到自律委员会的惩戒。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加入协会并经批准后,应按规定要求签署自律公约。

第三章  履约监督

第八条 会员签约后,协会应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会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对于按规定需申请加入协会但未申请加入,或虽已加入但未签约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委员会将增加对其在东莞市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情况的抽查次数, 建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监理执业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随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东莞市执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投诉人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回访,了解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自律公约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在协会组织的建设单位回访中,每次需有2名或以上自律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协会反映的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以及自律委员会组织的例行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签约企业的违约行为,均视为有效投诉。

第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协会网站建立“诚信建设”专栏,及时公布由自律委员会查实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自律公约第四条对企业的自律约定,不仅包含企业的诚信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情况,而且包含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工程监理服务活动的市场行为、执业行为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立我市工程监理行业集体抵制损害行业形象、行业利益的不合理、不合法工程招标的联动机制。对于各类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有3家以上(含3家)企业反映建设单位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存在下列问题,自律委员会应立即召集投标企业代表开会听取意见,并及时作出是否予以抵制的决议。当自律委员会作出抵制决议时,所有投标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不执行抵制决议的企业,一律按违约予以处理。

 

(一)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人与其签订低于投标报价的“阴阳合同”的;

)对于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中存在下列明显损害行业利益等内容的:

1、未明确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限,或虽有明确,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明显不合理的;

2、要求企业(投标人)在工程现场设立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才能设立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或要求投标人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并承担所需费用的;

3、 要求企业(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内容并承担所需费用的;

4、要求企业(投标人)将部分监理服务工作外委并承担所需费用的;

5、要求企业(投标人)承担工程所需的而非企业(投标人)监理工作范围内所必须提供的聘用各类专家顾问费用的;

6、要求企业(投标人)承担向招标人提供任何专用人员、车辆以及其它任何设施费用的;

7、要求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构成要求,超出项目专业要求的。

第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可对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中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及时予以界定,并由协会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违约调查

第二十条 协会收到投诉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律委员会中抽取3名成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对于调查组的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调查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查阅、复制违反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信息、资料;

(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

(四)制止、纠正违约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开展调查时,如被调查人员或单位不予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组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根据自己的单方判断对调查事项做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相关人员应如实做好调查笔录,并为被调查者保密。在调查结束后,如实形成调查报告向自律委员会通报,由自律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企业中,如有自律委员会成员的,应予以回避。

 违约惩戒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后,协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自律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如违约行为成立,自律委员会应按照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惩戒,并形成《惩戒告知书》,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和协会会长签发。违约行为不成立的,告知投诉人,但无需告知被投诉单位或个人。

《惩戒告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约企业名称或违约从业人员姓名、服务企业、上岗执业证书号;

(二)违约事实;

(三)惩戒决定。

第二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应在形成《惩戒告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送达方式可以邮寄或当事人到协会秘书处取回。当被惩戒的企业或从业个人拒不接收《惩戒告知书》时,协会将采取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必要时利用其他媒体予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六条 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如对自律委员会的《惩戒告知书》的内容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由自律委员会提请协会发出《惩戒决定书》,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必要时利用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收到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的申诉书后,应及时召开复审会议,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审会议的,将按申诉人自动撤回申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诉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辩解后,应及时形成书面复议意见,并在复审会后尽快告知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

第三十条 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对自律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惩戒告知书》中要求企业或从业个人进行整改的,自律委员会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约行为的业内通报批评,将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登载时间为3至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被惩戒企业,由自律委员会在一年内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惩戒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在形成决议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五条 自律公约第二十对违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惩戒方式的具体内涵:

(一)下达整改通知书。

被惩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请自律委员会予以复查。对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虽已整改但未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请自律委员会予以复查的,自律委员会将作出进一步的惩戒。

(二)业内通报批评,并登录协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

业内通报批评一般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进行通报,如情节严重,协会可报国家及其他监理协会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三)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对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的,将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进行公布,必要时,可报国家及其他建设监理协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建设、交通、水务、电力、通讯、农林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机构)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除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协会将书面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协会处理违约事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违约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 企业违约主要情形的惩戒:

(一)具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监理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6个月。

(二)对于违反本公约中价格约定条款、以低于成本价方式中标的项目,企业必须书面向协会说明理由,同时,协会将把该企业、该工程项目作为协会的重点监控对象,一旦发现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履约存在任何未能满足监理合同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监理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一律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6个月 

(三)对于不执行自律委员会“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形象、行业利益”相应决议、多次违反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一律按违约处理,并将该企业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企业连续3年不得参与各级行业协会的年度评优活动;对该企业参与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也不予享受培训费用的优惠,按非会员单位价格收取。严重者,将取消其会员资格,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四)施工阶段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人员配置数量少于东莞市住建局相关规定,并且主要专业监理人员的配置明显不合理的;或因企业自身原因多次频繁变换总监或其他监理人员,给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造成影响,并受到建设单位投诉的。由自律委员会下达整改通知书;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业内通报批评,录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行业诚信等级评价系统,并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6个月。

(六)工程中标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工程项目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若企业配备的现场监理从业人员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引起建设单位不满的,由自律委员会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后建设单位表示满意的,不再追究;如建设单位仍不满意的,由自律委员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业内通报批评,录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行业诚信等级评价系统,并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6个月。

(七)因监理企业的原因直接引发质量安全事故,被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录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行业诚信等级评价系统,并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36个月。且企业连续3年不得参与各级行业协会的年度评优活动

(八)企业不与所属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或无故扣压从业人员的有关证书等引发劳资纠纷并影响恶劣的,经查实后,由自律委员会予以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录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行业诚信等级评价系统,并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6个月。

(九)企业委派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服务工作质量差,经建设单位多次投诉而无改进的,由自律委员会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并视整改效果及建设单位的满意度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

(十)企业不按协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及时向协会申报有关材料,或申报虚假材料,而影响行业管理和行业形象的,由自律委员会予以业内通报批评,录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行业诚信等级评价系统,并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6个月。

第三十 从业人员违约主要情形的惩戒:

(一)具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监理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6个月。

(二)从业人员违反自律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录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3个月。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录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6至12个月。

(四)在工作中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恶意向被监理单位人员借钱不还(金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或对工程资料应该签字而久拖不签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业内通报批评,录入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6至24个月。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录入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中的黑名单。

(五)用虚假证件、虚假经历取得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者,系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由协会收回其执业岗位证书,本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名参加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开办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系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执业资格。

(六)未解除劳动合同者不辞而别,或拒交现场资料和不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业内通报批评,录入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登录协会网站的“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长期。

(七)脱离原聘用企业时,未经原企业许可而泄露原企业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而使原企业蒙受损失的,给予当事人业内通报批评,录入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登录协会网站的“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长期。

第三十 在自律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时,企业及从业人员不予配合的,予以业内通报批评,但不影响调查组的结论意见。

四十 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加重处罚。

     

第四十 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举报电话:18002775002   电子邮箱:1743494089@qq.com

第四十 本办法由东莞市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